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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电子游戏是否属于网络物产

电子游戏属于网络物产电子游戏本身属于APP系列。APP来源于网络,我们通常在电脑上和手机上玩的游戏都属于APP

电子游戏是否属于网络物产

2,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的版权是那的

1、网络游戏是否有版权根据我国著作权法规的规定,网络游戏是由包括其中的装备、音乐、人物造型等在内的各类作品组成的一个作品,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因此是享有版权的。2、网络游戏的版权归属对于网络游戏以及其组成部分的版权归属一般来说属于网络游戏开发公司享有,当然,游戏的装备、人物造型等可能由网络游戏公司的某个工作人员创作,但是作为职务作品,他自己不能享有版权。如果网络游戏是由一个人开发的,那么他就能享有完全的版权,但这种情况十分少见。3、使用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等能否使用取决于您的使用方式、使用量,如果您仅仅是自己个人欣赏使用,不用来牟利,就没有关系。如果未经权利人许可,您使用用来牟利或是改编用以创作新游戏,就属于侵权行为。

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的版权是那的

3,朋友在网上购买游戏装备打了一千元给对方但是对方没有把装备他

现在还没有相关的法律,所以可以说他没罪。网络游戏上骗子很多,以后注意点。
- -` 买装备还是在5173上最安全,淘宝都不太安全的,5173上挂装备有种甚至要你游戏账号密码,然后5173上游戏把东西交易给你卖家才拿的到钱,我觉得那种才安全。400块不够立案,就当买个教训吧```

朋友在网上购买游戏装备打了一千元给对方但是对方没有把装备他

4,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

一、“网络游戏装备”具有法律上的财产属性。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财产应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用货币来交换,任何玩家要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就得付出真实财物,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物质利益。因此,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盗窃罪的财产客体,是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二、“网络游戏装备”具有物权属性。要认定盗窃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归属,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是属于谁的,行为人侵犯了谁的财产。三、“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可以认定的。在刑法上,要构成盗窃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法律依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公私财物的行为。

5,什么是虚拟的装备

网络游戏虚拟装备是指由网络游戏运营企业发行、游戏用户使用法定货币按一定比例直接或间接购买、存在于游戏程序之内、以电磁记录方式存储于游戏企业提供的服务器内、并以特定数字单位表现的一种虚拟的游戏装备。只用于发行网络游戏的运营企业所提供的对应网络游戏中。
充值密码可能是某些活动赠送的。比如说,如果你买了2006年6月的《电脑游戏新干线》杂志就可以得到这种密码。那些城镇里卖状态卷轴,卷轴叫做“L2DAY~****”的就是用相应密码充值得到的虚拟装备。

6,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侵权

一、盗取游戏装备行为构成何罪1、构成盗窃罪。2、游戏装备属于虚拟财产的一种,受法律保护。3、盗窃游戏装备价值达到数额较大的,就会构成盗窃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4、盗窃罪量刑标准如下:(1)、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2)、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3)、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5、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七条二、如何认定虚拟财产的价值1、虚拟财产是指狭义的数字化、非物化的财产形式。它包括网络游戏、电子邮件、网络寻呼等一系列信息类产品。包括长时间虚拟生活中形成的人物形象。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虚拟财产在很大程度上就是指网络游戏空间存在的财物,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等,这些虚拟财产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虚拟财产价值的认定,并不以评估鉴定为必要条件,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形,可在查证属实的基础上,直接以失窃人的销售价格为准进行认定。2、对于虚拟财产的虚拟性与现实性不能一概而论,对于其虚拟性和现实性可以适当的规制。民法虽然对虚拟财产进行了一个笼统的倡导性的条文,但是还没有具体化,在这种前提下,如果是跳过民法的基础直接用刑法来规制,我觉得是有问题。3、虚拟财产虽然是一种互联网的产物,但还是有用其他法律调整的空间,没有必要对每一个领域都要进行刑法规制。当然如果达到社会高度虚拟化,虚拟财产完全可以有一个虚拟的刑事立法。

7,游戏中装备的属性

攻击3-7是指最小攻击3,最大攻击7,
攻击3-7是指最小攻击3,最大攻击7,攻击力在3到7之间(含3和7).
顶一楼的 一般情况下本来就要那样理解的啦不赞同楼上顺序问题 如果3-7不考虑最大最小 顶多算个范围概念 哪存在什么顺序问题传奇里幸运才会影响武器最大攻击的发挥 而不是命中再说罗刹 就不能理解成特殊武器吗 没人强迫你非得说他最大攻击力0 最小15还有那些计算公式 没必要在这说吧 看问题就知道楼主是新手了 这些他自己以后会懂`````要研究也不是现在````
其实我感觉是顺序问题!3-7 就是有可能第一刀会打出3点伤害,第二刀打出7点伤害!但是这也会配合你的技能打出的!比如你命中高,基本每下都可能打出7点伤害的!我也是在传奇里知道的!传奇里的罗刹就不一样了,15-0的攻击,这又怎么说?是最小15,最大0嘛?不合乎常理?他的计算方式同样是看你装备了!且不是最小最大的计算方法了!而是顺序方法了!也就是第1下打出15点伤害,而第二下打出O个伤害!但是你不可能只带1把武器吧!你还有项链、戒指、手镯...所以3-7不是最小最大的问题!~~...............1楼2楼都错了吧?
3-7是指3<=攻击力<=7 也就是说最小攻击力是3最大攻击力为7
是指攻击力增加的范围,就是3到7之间随机的数。

8,网络游戏是否属于电子商务

网游里面涉及到交易的部分也是电子商务。但是由于国家在电子商务税收这一块,还不完善。所以还不能很好的管理。电子商务广义的讲就是运用电子技术进行交易的活动.
呵呵,总的来说,网游可能只是电子商务的一部分吧;我猜想,你提出这个问题的原因可能是因为电子商务,这个词的表面意思吧是的,电子商务是在网络的基础上才产生的,电子商务不仅仅是网上购物这么简单的事情,它还包括了物流,营销,,网络,等等行业。。这些行业的好处,在不远的将来也会显现出来。。。。所以说网游应该只是电子商务当中的一部分,属于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中国网络营销网” Tinlu相关文章指出,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一般可分为企业对企业(Business-to-Business),或企业对消费者(Business-to-Consumer)两种。另外还有消费者对消费者(Consumer-to-Consumer)这种大步增长的模式。随着国内Internet使用人口之增加,利用Internet进行网络购物并以银行卡付款的消费方式已渐流行,市场份额也在快速增长,电子商务网站也层出不穷。电子商务最常见之安全机制有SSL及SET两种。 上面那两个应该都算电子商务
分二部分回答你的问题,你提出这个问题可能是你对电子商务的定义还不明确,所以先给你解释下电子商务的定义,然后再回答你的提问,希望会对你有所帮助。 1、电子商务定义: 电子商务,简称EC。电子商务通常是指是在全球各地广泛的商业贸易活动中,在因特网开放的网络环境下,基于浏览器/服务器应用方式,买卖双方不谋面地进行各种商贸活动,实现消费者的网上购物、商户之间的网上交易和在线电子支付以及各种商务活动、交易活动、金融活动和相关的综合服务活动的一种新型的商业运营模式。 首先将电子商务划分为广义和狭义的电子商务。广义的电子商务定义为,使用各种电子工具从事商务或活动。这些工具包括从初级的电报、电话、广播、电视、传真到计算机、计算机网络,到NII(国家信息基础结构-信息高速公路)、GII(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和Internet等现代系统。 狭义电子商务定义为,主要利用Internet从事商务或活动。电子商务是在技术、经济高度发达的现代社会里,掌握信息技术和商务规则的人,系统化地运用电子工具,高效率、低成本地从事以商品交换为中心的各种活动的总称。 2、分析结果: 网络游戏现在不仅仅的是休闲娱乐这么简单,有很多的企业通过利用网络游戏受众面广的优势进行广告推销业务,从而达到拓展业务范围,提升企业知名度,甚至带来订单达成交易盈利的目的,所以网络游戏从这方面来说属于电子商务;而休闲娱乐的那方面则跟电子商务没什么关系,所以准确的说应该是网络游戏的前一部分属于电子商务,休闲娱乐这块则不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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