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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怎样才可以举报登我腾讯游戏盗取我装备的id

拨打腾讯游戏客服电话:0755-86013666

怎样才可以举报登我腾讯游戏盗取我装备的id

2,盗取别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犯罪吗

肯定属于的,国家有规定的。特别是游戏装备
当然属于犯罪。
肯定属于的

盗取别人的网络虚拟财产属于犯罪吗

3,孟某利用网络盗窃他人游戏装备并在网上售卖得款两万元某的行为构

盗窃罪。17000元以上不满24000元的,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五年。游戏装备虽然属于虚拟物品。但是不影响量刑。另外具体价值需要评估。不能因为卖了两万就以两万为标准。如果物品价值更高就要加大量刑了。
盗窃数额较大,已经构成盗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孟某利用网络盗窃他人游戏装备并在网上售卖得款两万元某的行为构

4,盗取别人虚拟装备等需要承担刑事责任么

你好,这种事我正好处理过,在以前不犯罪,因为罪刑法定! 而现在只要达到当地盗窃标准既属于盗窃犯罪了(参照盗窃罪),去公安局的网络检察大队报案,归他们侦察!
你好:此行为不犯罪。法律对于游戏骗取、盗取方面无明文规定
涉嫌盗窃罪,以河北省为例,盗窃数额在800以上的,则构成盗窃罪应追究其刑事责任。若此虚拟装备价值在800元以上的,在河北就属于盗窃罪了。
如果虚拟财物可以交易的,即有市场价值的 同样受法律保护, 已经有了这方面的案例
现在网络虚拟的东西 不受法律保护
目前还没有关于虚拟财产犯罪的法律规定

5,盗取别人的游戏号会有什么结果

购买黑客软件(木马或者键盘记录器之类的)装在人多的网吧或者通过qq类软件传到对方电脑,谢谢采纳
有人报警就会对你进行一定的侦测,可以找到你。现在有个叫网络警察的专门负责网络犯罪,国家法律现在对游戏装备有还是一个模糊的管制概念,很多游戏人最讨厌的就是盗号的垃圾,窃取人家的劳动成果,不说话,希望那些盗号的出门就被门夹,不解析,下面有人回答请顶起
别听那些说没事的人瞎说!现在网络上的虚拟物品也算是个人财产,如果你盗了别人的号(现在很都玩游戏的人都是花了很多钱去玩的)。受害人报警了,警察就会立案侦查。(网络警察可以通过多种途径锁定你)如果数额大的话要坐牢的!
购买黑客软件(木马或者键盘记录器之类的)装在人多的网吧或者通过qq类软件传到对方电脑,谢谢采纳
修法之后改掉了。虚拟道具和货币可以换算成人民币价格,按盗窃罪论处。

6,游戏被被骗价值几百块的装备属于什么罪警察会管吗

你好!网络上不到两千,不会立案如有疑问,请追问。
可以报案。这个问题,我回答过其他网友的类似问题,网络诈骗的报案要讲究一定的技巧,否则因为数额较小,可能不会立案的,以下建议供你参考: 案件性质:诈骗。就本案而言,数额较小,没有达到2000元,尚不构成诈骗罪,但是已经违反了社会治安,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处5~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但,据我估计此诈骗肯定不止这一起,如果能将其其他诈骗行为一并查获,累计数额肯定会超过2000元,这样就可以追究其诈骗罪的刑事责任了。 报案地点:可以向案发地、诈骗行为实施地、诈骗结果发生地、嫌疑人住所地报案,也就是可以选择在你的住所地,也可以选择在犯罪嫌疑人地报案,两地警方任何一方接到报案后均应受理。 案件程序:游戏点卡是虚拟的东西,但是,如果对方主张没有骗你,他应该拿出给你过该点卡的证据,否则公安局会处罚他的。你需要提供的是你付款或转账的证据,他需要提供给你供货的证据,就这么简单。 建议:通过网络报案后,再实际到派出所报案,否则网络报案的查处力度不大,不利于问题的解决。 补充: 一、实际报案,不要提及在网上报过案了,就说是直接到派出所报案的,否则容易造成办案单位之间的互相推诿、扯皮。 二、报案时可以将听说到的其他受害人的意见反馈给派出所,以使其相信是一个大的诈骗案中的一个,否则案子太小,也会容易使其不太愿意办理,或者虽然接受,但不投入大量精力办理。 三、如果有能力可以借助媒体的力量,不一定报导,但是可以找记者朋友询问采访一下,让办案警官感到媒体在关注,破案后会有效果,这样对案件的处理是很有利的。
网上诈骗罪,几百块,一般不会管

7,盗窃别人的游戏币是不是网络犯罪

2009年在互联网经济整体下降的大环境下,网络游戏是唯一实现营收规模增长的行业,其市场营收规模同比增长32.5%,一季度网络游戏市场规模突破60亿元,逆市上扬,达到61.6亿元。网络游戏市场的发展,进一步带动了通信、出版、媒体等产业的发展。可见网络游戏对我国国民经济的贡献率有着不可估量的前景。但在它高速发展的同时,一些嗅觉灵敏的不法之徒,也把黑手伸向了这块蛋糕,他们利用一些技术手段,侵入计算机系统,盗窃玩家的虚拟财产销赃牟利,给玩家造成经济上的损失,精神上的痛苦。受害者因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有的只好自认倒霉,有的以其人之道还之其人之身,个别的对盗窃者施以暴力,(已有打死盗窃者的报道)它不仅破坏这一产业的健康发展,还引发了相应的社会治安问题。网络虚拟财产其典型主要体现为游戏装备、钱币,有统计数字称大约有61%的玩家有过武器装备、钱币被窃的经历,但是由于我国在保护虚拟财产方面立法的空白,至使他们投诉无门,无法利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全国每年也有大量网络虚拟财产被盗报案,而且呈上升趋势。由于在学术界、司法界对盗窃“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犯罪存在观点上的分歧,进而影响到法律的适用争议。对于窃取他人“网络游戏装备”是否构成盗窃罪,学界争议颇多,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要构成刑法上的盗窃罪,行为人所盗窃的网络游戏装备应具有公私财产属性,而刑法上所指的公私财产是指同时具有交换价值和使用价值的双重特征的财产权利,网络游戏中的“装备”,究其本质是一段计算机代码,或称“电磁记录”,它无形(无体),是虚拟物质不是一个实体的物质,无法制定出具体的价格,无法为其确定具体的价值,因此不符合盗窃罪所需的客体要件。 另一种观点认为:“网络游戏装备”是网络游戏玩家通过劳动投入,不断地升级、攻关、打怪而获得的虚拟财产,在此其中玩家投入了大量的物力、劳力,在现实中是可以用价值来衡量的,有其固有的价值,应受到现实社会的法律保护,也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要件。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一、“网络游戏装备”具有刑法上的财产属性。我国刑法中所指的财产应是广义上的物,“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应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财产。首先,“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表面上看是无形的,但也是以电子数据形式存在,具有客观实在性,可以移动转换,可以取得或失去,只是这些虚拟财产的变化是在网络上进行。因此,虚拟这两个字也应当加上双引号,这些财产并不是虚无飘渺的,而是客观存在的,它能够为人的意识所反映、所操作。其次,“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排他性,它归属于特定的玩家,受他的支配,并且独立于服务商。再次,“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其现实价值,它能够满足人们的需求,具使用价值和交换价值。众所周知,要获得某种游戏角色、某种装备必须付出大量的时间、精力,需要购买游戏点卡、支付上网费用,还有很复杂的脑力劳动,而且这种价值在游戏玩家之中也是得到了认可和接受的。最后,“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具有可转让性,虚拟财产与真实财产之间也存在着市场交易,它不仅在网络游戏中具有使用价值,而且由于现实需求,它已经成为一种可以交易的现实商品。这些虚拟财产的交易和其它商品的交易没有什么区别,都用货币来交换,任何玩家要获得这些虚拟财产就得付出真实财物,这些虚拟财产可以为拥有者带来物质利益。故此,“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不是虚幻的,而是客观存在的,符合财产的本质属性。因此,将“网络游戏装备”等网络虚拟财产归入盗窃罪的财产客体,是符合刑事立法精神的。 二、“网络游戏装备”具有物权属性。要认定盗窃犯罪,首先要确定犯罪所侵害的客体的归属,也就是说“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是属于谁的,行为人侵犯了谁的财产。笔者认为用户才是“网络游戏装备”的物权所有人。第一,“网络游戏装备”是用户支付了一定的时间,精力,费用等从游戏服务商处获取的,或者向其他玩家购买的。第二,用户对网络虚拟财产有完全的处分权,他可以按自己的意愿出售、赠与、交换,而服务商是无权处分用户所有的“网络游戏装备”的,也无权修改用户保存在其服务器上的数据,只要有游戏玩家它就要继续运营下去,游戏服务商因某种原因要终止游戏,虚拟财产的最终处分权仍在用户一方。服务商也必须与用户达成妥善解决方案才能终止游戏。第三,“网络游戏装备”存在的空间是一个特殊的空间,因为它是无形物,离不开游戏架构而存在,作为数字信息存在于服务器,它不像传统意义的物,是由所有人保管,但这并不影响用户是物权的主体。三“网络游戏装备”作为虚拟财产其价值是可以认定的。在刑法上,要构成盗窃罪需要到达一定的数额标准。因此,“网络游戏装备”价值的认定是个疑难问题,对定罪量刑是个关键。笔者认为游戏玩家对被窃装备、帐号的购买价,罪犯的销赃价,(购买、销赃即时破案的)可作为被盗数额的标准,这也是市场的实际价格。对没有明确价格参考标准的,可交价格鉴定中心鉴定,邀请游戏开发商、游戏高手,根据玩家上网所投入的成本、购买时的价格、罪犯销赃所得价格,计算评估物品的价值,作为认定犯罪数额标准,达到构成犯罪标准的,应对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
如果认定游戏币是个人的财物的话,具有价值属性的话,就会追究盗窃者的责任。还望采纳,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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